您现在的位置: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正文内容

变造房产证,岂能在公证面前蒙混过关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2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变造房产证,岂能在公证面前蒙混过关   

              ——蒋克明           

近日,市皖东公证处来了一位声称要申办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公证的中年男子,据说,是经某局领导特地打招呼介绍而来,本公证员接受指派,拟具体承办该公证事项。

按现行《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证员象往常一样,要求来人提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及房屋产权证书等所办公证应具备的必要手续。来人似乎有准备的迅速从包中取出办证所需的全部资料,手续齐全,似乎符合公证的受理条件,只是要求本公证员尽快办理,同时表现的态度温和,似乎不多说一句话。

可是,当本公证员习惯性的重点审查其提交的房产证时,总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感觉,再定睛细看,发现该房产证中所载的内容至少有三处明显疑点:一、正常的房产证中的第二页右上角应有印花税小票,可该证没有;二、房产证中的填发单位应加盖房地产交易监理处的红色印章,可该证也没有;三、房产证最后附图另纸应骑缝加盖土地部门的红色印章,可该证中的红色印章有被隔断现象,不是完整的骑缝印章,且有图纸移动重贴痕迹。除去该三处疑点,该来人提交的房产证原件从表面上看俨然很完整。

出于公证的法律职责,本公证员围绕这三个问题委婉的要求来人作出解释,可来人就是吱吱唔唔,不作正面回答且面容失色。无奈,他不得不对本公证员耳语实情:办理该项公证目的就是要利用公证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既然被识破,请求公证处高抬贵手,事后厚报。本公证员断然拒绝后,严肃地批评了该来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告知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殊不知,公证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诈骗的最有效手段,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有力法律武器,包括变造房产证等在内的任何侥幸行为,岂能在公证面前蒙混过关?!

在此,市皖东公证处友情提醒广大市民:房产关系民生,公证维护民权,谨防房产欺诈!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