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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但在期间一方个人行为欠债,欠债方也愿意自己承担偿还的,可否进行公证?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1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问: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但在期间一方个人行为欠债,欠债方也愿意自己承担偿还的,可否进行公证?

 

答:如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发生之后的约定夫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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