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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关于修改涉台结婚公证书格式的通知
(2006)司律公字函038号 为了适应当前大陆、台湾两地公证文书往来的需要,保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文书送达,经研究决定,今后在涉台结婚公证书中须加载男女双方户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结婚公证书 (XXXX)XXX字第XX号 兹证明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XX号,身份证件号码XXXXXX]与XXX[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XX号,身份证件号码XXXX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登记结婚。 XX省XX市(XX区/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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