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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3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某年5月,公证处受理了一起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申请涉及的事实是这样的。一位年过六旬的农民气喘吁吁的来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申办公证。此人名叫薛某,是一名花农,依靠政策和全家人数年来的辛勤劳动、精心经营,在村里分给自家的三亩自留地上搭建了日光温室、农膜大棚,种植了进口玫瑰等多种花卉和苗木,还兴办了花卉经营部,全家十余口人的生活也越过越好。然而近来当地科技园区开发征地,薛某的三亩自留地也在规划范围内,薛某认为当地政府所给他的征地补偿款未能充分补偿他的损失。但是,眼看四周村民的大棚、种植物纷纷被推倒,薛某和家人忧心如焚。因为一旦现场不复存在,日后空口无凭,损失难以挽回,于是薛某来到公证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根据申请,依法审查了当事人的身份。在制作了谈话笔录后,顶着烈日,来到公证现场。只见四周一片荒芜,杂草丛生、垃圾遍野,只有孤零零的一所平房和几处大棚、温室。公证员一刻也顾不上休息,马上开展了清点工作。由于需清点的物品多为正在生长的花卉、苗木,且品种繁多、数目庞杂,清点工作进行的极为艰难。清点工作结束后,公证人员又分层次、有重点地对整个现场及保全物品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在近六小时不间断的工作中,公证人员克服了许多困难,把这份保全证据公证做好,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事后,当地政府部门根据政策,依据公证书及公证书中所附的材料,对原先的征收土地补偿款重新做出了决定,支付了因征地给薛某造成损失的补偿款。

 

在这个案例中,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提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申请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3、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4、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5、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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