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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邻居一直照顾我的生活起居, 我和他协商我以后的生活由他负责,我的全部财产也由他继承。你看公证处可以帮助我吗
问:你好,我今天来公证处希望你们帮我解决一个问题。我今年80多岁了,终身未婚,现在年岁大了生活不便,我的邻居一直照顾我的生活起居, 我和他协商我以后的生活由他负责,我的全部财产也由他继承。你看公证处可以帮助我吗?
答:当然可以。您的情况和我之前办理的一个公证案件情况相似。您看是不是可以借鉴一下。
2002年3月,某居民蔡某、陆某来到公证处询问如何用法律来解决遇到的问题。
蔡某,1930年出生,有一儿子在外地居住,无法照顾老人。老人一直独自生活。近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患了癌症。蔡某是个性格开朗的老人,能够正视自己的病情,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他感到了体力不支,而且生活自理能力逐年下降。蔡某身边无人照料,于是来到了当地的居委会,后由居委会出面,找到了一个道德品格好的居民陆某。双方当事人初步商定:蔡某去世前,衣、食、住、行及住院费等费用都有陆某承担。蔡某去世后,蔡某的丧葬费也由陆某负责,他的全部财产全部遗赠给陆某。于是两人来到公证处。陆某对公证员说如果能办理公证,就立协议。不给公证,自己就不承担此项义务,免得以后得到财产后,蔡某的亲戚找上门惹麻烦。蔡某说:希望公证员给与公证,如果拒绝公证的话,自己以后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
公证员听取当事人的申请后表示,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写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陆某只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尽了扶养义务,蔡某的全部财产将全部遗赠给陆某,蔡某的亲属将无权继承他的财产。但是如果陆某按照协议的规定不尽义务或履行的扶养义务不符合协议中的内容,他将拿不到蔡某的一分钱。蔡某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他们初步的协商后,对协议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比如丧葬的规格,蔡某治病标准等方面。双方同意后,愉快地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员为他们出具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2004年,公证员专门对此公证进行了回访。蔡某已经去世,经居委会反映蔡某生前陆某照顾的很好,他很满意。陆某也说,因为有了公证书做保证,没有人来争夺财产,是公证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