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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后如何申办相关公证事项(摘录)
地震灾后如何申办相关公证事项(摘录) |
来源:成都日报
如何申办继承权公证 地震中死亡的人,其遗留的财产属于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办理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除外,下同),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的继承公证,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主城区内的任何一家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成都市主城区以外的不动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选择以下方式其中之一提供: (1)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如死者户籍信息清单(口卡)、专门的死亡证明书等;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 (4)抗震救灾指挥部出具的死亡证明; (5)确实无法提供前面几种死亡证明的,特殊情况下,也可提供由基层组织出具的死亡证明并辅之以火化证明、骨灰安放证等证明材料。 2、遗产所有权凭证原件:如房产证、国土证、银行存单、保险单、股票账户等。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只知道死者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有存款,但存单等凭证已遗失的,可先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持该证明向银行查实后,再向公证机构申办继承公证。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须载明以下内容: (1)死者配偶的姓名(若死亡须注明死亡时间); (2)死者父母姓名(若死亡须注明死亡时间); (3)死者的全部子女的姓名(若已先于或后于死者死亡,须注明死亡时间及其继承人情况); (4)死者生前是否收养他人子女及是否与他人生育有非婚生子女,若有,应注明姓名。 4、如为遗嘱继承,应提供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数份遗嘱,应一并提供。 5、继承人中有居住在异地,欲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应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中有居住在异地,愿意继承遗产但不能亲自前往遗产所在地办理继承公证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代为申请办理,但其委托书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受理继承权公证后,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核实,必要时,还要进行外出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一般应在7日内出具公证文书。继承房产等不动产、继承机动车辆等重大动产、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向有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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