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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解决了房产未过户前的付款问题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9日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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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解决了房产未过户前的付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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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以10万的价格买下了张女士在蚌埠市大庆西路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并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买方取得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2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王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10万购房款交付给张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张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王先生和张女士到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在公证员的建议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整提存于公证处,待买方(王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张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由于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可变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都是威胁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
以上案件王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张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王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张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了保障;从王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张女士直接取得,张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王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王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法院可以就公证处所保管的金额执行判决,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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