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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遗产心里急 公证为民解难题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2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2008923上午,绥滨县绥滨镇居民刘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员对其询问后得知,刘某的父亲于今年7月份去世后,在县某银行的存折上还有540.71元的存款,当刘某去领取此遗产时,被告知应当办理公证。

承办公证员杨新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继承公证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一次性告知刘某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刘某在外地工作的弟、妹,如果放弃继承权,他们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当经本人工作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

下午,刘某的弟、妹反复几次给公证员打来电话,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是自愿、真实的,其声明书不用公证,并承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此时刘某也怒气冲冲地推开公证员办公室的门,说话的声音不但大起来,而且有一些过激的言语。公证员一边做劝解工作,一边向主任汇报当事人情绪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在这起继承公证中,按照公证程序要求,刘某及其弟、妹需要办理三份公证书,按照公证收费标准,每件最低收费200元,他们需要支付600元的公证费,而他们得到的仅是540.71元,公证费高于他们所得的继承标的额。从情理上讲确实不合理,不公平。鉴于此案件的特殊性,公证员及时向主任提出了建议,就是刘某弟、妹的声明书虽然可以不经过公证,但必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证明签字、印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这样既可以保证声明书的真实性,又可以为当事人省去400元的公证费,这个建议得到了主任的同意和当事人的赞赏。930日,公证处在各种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为刘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在这起特殊的继承公证案件中,公证机关在确保公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是在关注民生、服务发展中便民、利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措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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