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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东诉权行使的总结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诉权即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属于共益性的权利,即股东是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包括直接诉权和派生诉权。

直接诉权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具体包括:

一、撤销决议之诉。在这种诉讼中,股东是原告,公

司是被告。《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起,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   损害赔偿之诉。在这种诉讼中,原告是股东,被

告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查账权行使不能之诉。《公司法》第34条第2

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公司法》第75条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会和决议投反对票表示异议,公司具有依该股东的请求将其持有的股权回购的义务,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彼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解散公司之诉。这种权利是一种少数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解散公司。”

派生诉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有关机关或人员无视股东的请求或者拒绝提起诉讼,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诉讼中,股东是原告,被告为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是其他人,与直接诉权不同的是,派生诉讼的利益不归属于股东本人,而是归属于公司。《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赋予股东诉权是适应“所有与经营相分离”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它在公司法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股东诉权的取得,一方面表明了股东与公司的密切联系,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的,股东不可能对由自己的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的运营漠不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即使是在董事会权力中心主义的情形下,也不能漠视股东的权利,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制衡。

     现行《公司法》虽然借鉴了西方的股东诉讼制度,对股东诉权规定得较为全面,但笔者认为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在直接诉权中规定了股东查账权行使不能可以起诉,却没有规定股东查阅公司其他文件的权利,应当加以补充:股东不但可以查阅公司帐薄,也可以查阅公司其他重要文件(如董事、股东会会议记录,交易合同);考虑到中、小股东为弱者的客观事实,在赋于中、小股东派生诉权的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方举证以免除或减轻其举证责任。

股东诉权对强化公司治理结构,遏制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维护股东权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以鼓励股东积极地行使诉权。

 

          皖东公证处     陶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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