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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
、有效的委托书;
  2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公司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
、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
   3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其他证明材料

1、《房地产权证》;
  2
、如系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3
、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转让必须经批准或通过的,须提供经批准或通过的文件。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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