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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审慎,“报废车”露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近日,有律师到我处查询胡某机动车过户公证手续材料,经查询,该机动车为报废机动车,不符办理公证转让的手续,我处公证员曾给予拒绝办理。

经向该律师询问才知:胡某将该车转让给了李某,双方约定公证证明一下,但谨慎的公证员经查验其交强险手续时,对方不能提供,再查,才知按法律规定报废的机动车客观上不能提交强险,我处公证员规劝双方终止转让,应按规定报废否则会产生很大风险,但双方不听并十分不快的离去。果然不久,李某驾驶该报废机动车上路,因车速过快与张某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李某请律师诉讼时谎称该车是经过公证手续合法取得,这才有了一开始的一幕。

试想,如果当初我处公证员在审查时,没有要求提供齐备的材料,那么又怎能发现该车所存在的隐患呢?而后不论是采取合同转让或声明书、承诺书等方式予以了公证,你到时还能摆脱“干系”吗?反之如果李某当初听从了公证员的意见,还能出现这令人恼悔的一幕吗?

因此,人生的每一步,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应谨言慎行,且行且珍惜!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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