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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企业燃眉之急,公证员传递正能量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7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2014年春节在即,我处值班公证员接待一项公证咨询,咨询者是一家在滁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合同能否公证且需要立即办理并想尽快拿到公证书。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再正常不过的一项公证业务,但对方焦急的神态,使公证员觉得该项公证并非普通的合同公证:要么是公司为了利用公证尽快转嫁风险进而达到非法目的;要么是公司遇到紧急重大事项,急需公证来解决。

随着与对方交谈的深入,公证的直觉得到验证。公司现遇到紧急情况,急需公证来解燃眉之急。事情是这样:该公司为一家市政路用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为滁州一家在建工地运送混凝土。去年十二月的一天凌晨,公司的一辆泵车臂架在作业时打到一位正在该工地作业的工人,该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公司与死亡者家属经协商一致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元整且公司于上述协议签订之日已一次性支付上述赔偿款。因公司已为上述肇事泵车购买了保险,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要求公司对上述《协议书》进行公证后才能进行理赔。

公证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告诉咨询者对于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合同公证处不能按要素式合同(协议)进行公证时,对方再次流露出焦急的神情并恳求公证员通融一下,因为距农历新年只有四天,公司急需用这笔保险费用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了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为了民工兄弟能欢欢喜喜回家过年,公证员决定用定式公证格式之三十四式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这种非常用的方式对上述《协议书》进行公证。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需要公证文书使用单位的认可;其二需要公证员亲自见到在《协议书》上签名的人员,当面让他们确认《协议书》的签字是自己所为

公证员本着服务企业、特事特办的原则,一方面将上述情况向处领导汇报,征求领导意见;另一方面让咨询者与保险公司联系,咨询以证明签名属实的方式对《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否可行。很快,保险公司回电说用证明签字属实的公证方式对《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可行的。

为了让企业尽快拿到公证书,我处决定派二名公证员星夜出发,赶赴河北让死者家属确认《协议书》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为。

第二天早上5时许,赶到河北。深冬的河北,天寒地冻。虽然所有人员都身穿棉衣,但还是冻得瑟瑟发抖。

当晚18时许,公证员赶回单位整理材料、草拟公证书、交领导审批、盖章出具公证书。

当事人看到公证处的领导、公证员、行辅人员为了其及时拿到公证书而延迟下班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当公证员将做好的公证书交给当事人时,当事人连说谢谢并真诚的说:“这个冬天不太冷!”公证员会心一笑说:只要你我真情在,人间无处不春天!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0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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