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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感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蒋克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至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依法治国”。本次全会可谓是开了历史的先河,第一次把依法治国议题作为全国性的会议提出并形成决定,可以看出,中央是下了决心的,就看执行效果了。 如何使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无缝对接”,是四中全会探讨的议题之一。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中国奋发向前的决心坚定不移,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愈加清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可否认,同立法取得巨大成就相比,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事实证明,社会越是发展越需要法治,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上,必须落实到行动中。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全面”,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各环节,就是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和不受法律约束之人。
全面深化改革是必须打好的攻坚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必须解决的大课题,它们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大人民幸福安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法治必须且必行。
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说法,但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法仅仅是王法、治始终是人治,没有也不可能有法治,特别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却铿锵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字面上看,把以前提出的“法律体系”换成“法治体系”,个人认为,看似简单的词语转换,但从中折射出我国下一步将实实在在的依法治国,真正地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说实在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虽然还处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总的来看,我们不缺法律,缺的是法律的真正执行,缺的是扭转“权大于法”局面的意识和手段。我们滁州市司法局早就成立了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这几年也做了大量的法律实施、宣传工作,但因受整个大环境的影响,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本次全会涉及法治的内容很多,也很全面,对司法工作影响很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党员干部的下一阶段工作要求也给出了明确标准。决定中有一条: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此条的鲜明提出,个人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它是整个“决定”这部法律框架中的一条法律责任条款,是评价工作实绩和效果的明确依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必须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和韧劲。归根到底是要厉行法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树立法治的权威、形成法治的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