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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前期的调解应多一些柔性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近日,我处公证员成功调解一起公证进行中的房产转让公证,由于公证人员的耐心与疏导,使本将破裂的合同关系得以继续签订并自愿履行,不仅化解了一对百姓之间有可能形成的积怨,更让公证以良好形象树立。

通过这起调解事件,公证员的理念转变是先导,要从公证职责和使命的高度来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也是灵魂,虽然公证的前期调解在以住不多见,因为公证奉行的无纠纷主义,遵守的自愿原则,但提升公信力的建设在方方面面,所以有时候这种私下进行的不公开式的调解,在新常态下可能会越来越明显。

因此,公证员要积极适应这种情形,在调解中要学会倾听,做到宽容、理解、耐心,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同时不回避双方矛盾,把问题说开说透、析法理明大义,必要时还要给弱势方以柔性的人文关怀,以充分体恤人的需求。

总之,要通过这种耐心的工作作风,教育和引导双方遵纪守法,培养诚信意识,而不是简单地拒绝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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