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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3〕132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规定,现就降低我省公证收费中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即: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6 %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
二、接本文后,各公证机构根据自身机构性质和现行收费管理方式,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降低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管,对拖延或拒绝执行降低后收费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各公证机构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在我省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四、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明确收费标准。
省 物 价 局 省 司 法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