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正文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作者: 来源: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09-18 ] 下一篇: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不可诉问题研究[ 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