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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还必须符合逻辑

作者:袁向阳 来源: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1日
  

 

 

    去年八月的一天下午,一位中年男子带着一个高中生模样的女孩来到我的办公室,攥着五张百元钞票紧紧地拉住我的手说:袁主任,多亏了你的帮助,这钱我原来就是给你的,你执意不收,现在孩子的留学手续已经全部办好了,月底就走。你一定要把它收下,这是我和我们全家的一点心意!
    
我婉言谢绝之后,目送这位心情万分激动的男子和他的女儿离开,在深深地舒展了一口气的同时,崇高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不禁油然而生。
    
这位男子叫王甲,女孩叫王乙。事情是这样的,二00五年六月中旬,王甲带着他的女儿乙来到我处,为王乙到澳大利亚留学向我处申请办理她的高中《毕业证书》和《在读证明》公证。在审查了他们提交的证明材料后,我发现两份被证明文件有明显的矛盾。王乙的《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是二00五年四月十日,而王乙就读的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的日期是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且表述为:王乙是我校高中三年级十一班在籍学生,将于二00五年七月毕业,其学习成绩如下…… ”

     我当即向这父女二人指出上述问题,并表示暂不能为王乙出具这两份公证书。得知我的决定后,王甲显得非常着急,说孩子留学是通过中介联系的,时间要求非常紧,且上述文件中介机构已审查过了,没有问题。说着从衣袋里拿出了五百元钱,让我帮帮忙。王甲的心情我非常理解,但是作为一名公证员,我更知道我的职责。在拒绝了王甲的馈赠后,向他们表示:暂不出具这两份公证书,不代表拒绝公证,我会在进一步核实有关材料后,做出合理的结论;至于时间的问题我会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办理。

    送走这对父女后,我立即到王乙就读的学校进行调查,在查阅了该校的学生学籍档案后,发觉王乙确实是该校高中三年级十一班的在籍学生,现在仍然在校上课;同时学校也确认王乙的《毕业证书》是学校发给王乙的。针对这一问题,我又走访了市教育局,走访后得知,我省的高中《毕业证书》是根据省教育局的规定,在高中生最后一次参加全省高中会考合格后,由省教育局统一加盖钢印发给毕业生,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均为四月十日。而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还须在原就读学校继续上课,直至高考结束方能离校。所以王氏父女提供的《毕业证书》和《在读证明》是真实的。但是,如果我就这样就事论事地为王乙出具公证书,外国人不了解上述情况,这不仅会影响到王乙能否顺利出国留学,同时还可能影响到我国教育机构和公证机构的信誉。于是我又与帮助王乙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中介机构联系,了解到办理这两份公证书的目的是为了证实王乙确实是高中毕业,同时让国外的相关学学校了解王乙的在校成绩。

    鉴于上述情况,我迅速找到了王氏父女,要求他们尽快到学校重新申请校方出具王乙在校的成绩证明,在他们取得学校出具王乙的《在校成绩证明》后,依据司法部《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二十八式之四的规定,在第一时间为王乙出具了《毕业证书》和《在校成绩证明》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通过这起公证案件,我更加体会到涉外无小事,事事要仔细,容不得一点差错的道理。作为一名公证员,工作中不仅要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还要认真、细致地审查被证明对象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要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同时还要了解公证申请人、相对人的目的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证质量,使得我们出具的公证书被公证申请人、相对人接受,进而提高我国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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