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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掀起新一轮学习、讨论《物权法》的高潮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9日
  

 

101日《物权法》施行以来,在我处公证员队伍中自觉地掀起了学习物权法,讨论如何正确在公证工作中适用《物权法》的又一轮高潮。

    特别是近一阶段以来,由于正常上班期间忙于业务,没有时间集中讨论学习,公证员在利用每晚下班后,自觉聚集在一起,将自己在学习《物权法》中的体会和疑惑之处,互相交流、探讨。

大家一致认为:这次物权法有二百多条,其中许多内容虽然以前理论上有过论述,但是缺乏法律、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支撑和配套,有的虽有相关规定,但易产生异议,因此只有认真学习,仔细领悟。特别是与公证相关的第29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理解,都需我们加以认真地学习和领悟,这不仅是我们今后公证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公证员们在学习交流中,明确表示。学好物权法,即是规范公证办证程序,提升公证质量更是充分发展公证的预防职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我们要以公证手段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从而以公证促和谐,以公证促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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