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发(2008)第429号”函告,凡送往哈萨克斯坦使用的公证书,从2008年6月1日起只接受哈萨克文或英文的公证译文。
请将上述规定通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