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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死亡公证书能否附《死亡证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8日
  

 

当事人郑某为其叔申办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目的是办理除户手续。其叔原是国民党军人,1949年随国民党往台湾,后于九十年代回大陆定居,今年在大陆死亡。
  据郑某所持的台湾方面的一份文件要求,该公证书要将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附在公证书里,并且公证处要直接证明其叔于何时何地因何事死亡。公证书办好后除要寄台湾海基会验证外,因死者是“亡故荣民”,台湾方面还要求当事人将公证书寄“花莲荣家”验证。
  请问,我处能否按当事人要求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作直接和间接公证

一、《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联系主体是: “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该办法仅规定了这一种联系方式,应得到严格执行,其它方式公证机构应不予采纳。
  二、公证书格式应按规定制作:1,死亡公证书,2,间接证明: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二份公证书同时按规定途径寄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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