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某和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就发生了继承。《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该案中,因张某在王某之前死亡,先将张某和王某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王某所有,其余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儿子张某某及张某的父母共同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总则部分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得出张某在儿子张某某之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王某、张某某都在分割遗产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他)们的合法继承人,而王某的父母及儿子张某某都在王某之前死亡,因王某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哥哥王某某(现查明:王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只有一个哥哥王某某)。张某某在王某之前死亡且系未成年人,作为张某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王某在张某某之前死亡,故张某某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祖父母(现查明:张某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祖父母二人)。故张某的遗产应由张某的父母及王某的哥哥王某某继承。
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丈夫张某、儿子张某某及其父母。王某的丈夫张某、儿子张某某及其父母都在王某之前死亡。《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张某某先于其母王某死亡,由张某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张某某系未成年且没有子女,王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王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王某的遗产应由王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王某的哥哥王某某继承。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易昌军
二○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