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量的提升,各地因公证质量事故而产生的诉讼、投诉也日益增多。近期,安徽省司法厅为了提升公证质量,在全省公证行业开展质量事故“零容忍”活动。笔者认为造成公证质量事故有多种原因,其中公证员知识磨损,特别是公证员法律知识磨损是造成公证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厘清一个问题
目前,有业内人士提出公证员知识折旧之概念,以此来衡量公证员知识减少的状况及程度。笔者认为用公证员知识磨损更为贴切、准确,因此我有必要厘清一个问题:折旧之本意。
折旧是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指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损耗逐渐地转移到新产品成本中或商品流通和服务中去的哪部分价值,便称之为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转移的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增加,其价值就会逐渐全部转移到新产品成本中或商品流通和服务中去,所以固定资本的价值是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逐渐减少的。
公证员知识的价值虽然可以转移到公证产品中去,但公证员知识的价值不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使其价值逐渐减少,因为只要知识不过时,其可以长期反复使用。因此公证员知识的折旧反映的仅是公证员知识的价值转移到公证产品中的多寡而不能反映出公证员知识减少的状况及程度。与此相反,公证员知识的磨损则可以明确反映出公证员知识减少的状况及程度。
二、明确两个概念
公证员知识磨损也是借用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因此有必要明确固定资本磨损之含义及公证员知识磨损之含义。
1、固定资本磨损之含义
固定资本磨损同样是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它包括固定资本的物质磨损(有形磨损)和固定资本的精神磨损(无形磨损)。
固定资本的有形磨损是指固定资本因正常使用或自然力作用而引起的磨损,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固定资本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如新机器因使用造成的磨损;其二,固定资本长期闲置不用因自然力的原因造成的磨损,如机器长期闲置而生锈导致运转不灵;固定资本的精神磨损是从固定资本使用的价值形式考察,是指机器设备等在有效使用期内同有形磨损无关的贬值。成因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同样的物质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从而使原有的机器设备发生贬值;二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出更先进的机器设备,使原有的机器设备的经济效能相对降低,引起价值贬值。
2、公证员知识磨损之含义
公证员知识磨损包括有形磨损和有形磨损。所谓公证员知识的有形磨损是指公证员在使用所掌握的知识时,由于长期搁置其他知识而导致其被遗忘的现象。这即包括公证员经常使用法律知识,因长期搁置其他知识而导致其遗忘的现象,也包括公证员在公证工作中经常使用民商法方面的知识,因长期搁置其他法律知识而导致其的遗忘的现象,如对刑事法律知识的遗忘。此处公证员知识的有形磨损只包括公证员因长期不使用某种知识而导致其遗忘的情况,不包括因使用造成的磨损,因为知识不同于固定资本,知识只会越用越熟,越用越精,知识不会因使用而造成有形磨损。
公证员知识的无形磨损是指因新知识的出现导致公证原有知识部分甚至全部贬值之现象。如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或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公证员原有法律知识部分甚至全部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债权生效与物权转移区分开来,债权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之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使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从两种增加到三种,即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及非常财产制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都会导致公证员知识的无形磨损。
三、关注三个成因
目前,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出现了“知识爆炸”之迹象。越来越多的同仁感觉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越来越少,越来越不能满足公证工作的需要,从而导致一部分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特别是一些新鲜、生僻的公证事项过程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产生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公证员知识磨损严重,那么造成公证员知识磨损的成因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造成公证员知识磨损是有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即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即有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成因:
1、知识更新催生了公证员的知识磨损
造成公证员知识磨损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且这种磨损主要体现在无形磨损上。
我们感同身受的是一个人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在毕业之际就有相当一部分过时了,在毕业之后的几年中,在学校学到的知识有将近一半甚至更多被新知识所取代,在一些新兴领域更是如此。即便是在一些传统的学科领域,知识也不再是一层不变。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今天某个学科的前沿人才,如果他们不即时使用和更新自己的知识而任凭自己的知识磨损,那么用不了多久,今天的人才就可能成为明天的“庸才”。由“人才”向“庸才”的转变说明随着知识的更新,先前的知识已经贬值甚至没有价值,也即知识磨损。
作为公证员安身立命的法律知识的磨损程度也与法律、法规、规章更新的速度息息相关。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我国政府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部[1]。这就意味着我国每年平均至少有8部法律、23部行政法规、286部地方法规颁布并实施。更何况每年有诸多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被修改、补充;有诸多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章被颁布实施;有诸多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章被修改、补充。虽然说公证员不必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但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公证员如若不能及时了解新颁布实施、修改补充的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动态并及时学习,就可能会造成自己已掌握的法律知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冲突,知识磨损也就再所难免。此外,法律、法规、规章更新的越快,公证员的法律知识磨损也就越快。
总之,社会进步越快,知识更新的越频繁,公证员的知识磨损也就越快,因此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证员的知识磨损程度与知识更新的速度成正比例关系。
2、执业环境加速了公证员的知识磨损
如果说知识更新催生了公证员的知识磨损,那么公证员的执业环境则对公证员的知识磨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公证员的执业环境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相比,相对封闭,缺少对抗性。律师的执业环境比较开放,诉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但要与自己的同行相对抗,有时也要与检察官相抗衡,此外还要用自己专业知识及言论使法官确信已方的诉求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检察官也要与律师及法官进行沟通交流,运用法律使案件朝自己预设的方向发展;法官虽然居于中立的位置,对抗性虽不如律师和检察官,但他们也要听取多家之言,然后作出自己的判断,此外如果法官的判断不能令任何一方信服,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上诉。因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他们的执业环境是开放的,具有对抗性的,他们工作中的一个小小错误甚至失误都有可能被对方发觉并以此大做文章,最终就有可能导致对已方不利的后果。
公证员的执业环境即没有律师、检察官的对抗性,同时也缺乏诸如法官兼听则明之环境。公证员的执业环境主要是以公证员为中心,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按公证员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与公证员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公证员始终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申请人只是被动的按公证员的要求去做事。如果申请人不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申请的公证事项则有可能不被受或不被办理,很显然,在办理公证程中申请人没有话语权。
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决定是否受理该项公证及如何办理该项公证。在这一过程中即使公证员让当事人提供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不需要的证明材料、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多余的证明材料,也很少有人立即向公证员指出来。
同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使用法律,至于使用什么样的法律、如何使用法律以及使用法律条文的对错没有第三方监督,即使有第三方监督,也是事后监督且不如律师、检察官及法官那么直接。如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若公证员不能正确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那么在使用法律条文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错误,这种错误在使用公证书的过程可能被发现,甚至不被发现。在公证书的错误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公证员就会把错误的知识认为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员的知识不但有磨损而且未被发现;在公证书的错误事后被发现的情况下,虽然公证员的知识磨损被发现且可以事后立即填补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甚至损失且会严重影响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长期在封闭的环境中执业,使公证员失去了学习的外在压力及内在动力,从而加速了公证员知识磨损的进程。这也为什么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届毕业的学生,在长期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公证员等不同职业后,其法律知识产生较大反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3、忽视学习推进了公证员的知识磨损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忽视学习新知识及巩固旧知识也是造成公证员知识磨损重要原因之一。这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其一公证员自身的因素。人是有隋性的,在没有生存及外界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去主动学习新知识及巩固旧知识。可以说公证员知识的磨损与自身的原因不无关系;另外,是否有公证从业人员已经遗忘了神圣的法律信念和法律理想,盘旋在头脑里的只是公证业务量的大小,甚至还有个别公证从业人员是否已经沦为公证商人?[2] 在金钱的诱惑下,有些公证员员忘记了对自己安身立命之本的法律知识巩固和学习。其二客观原因。一方面公证员工作繁忙,业务量大。自2006年公证机构改革以来,虽然公证员的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办理公证的件数也有所增加,因此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件数却没有明显下降。据有关数据统计,2007年全国公证员人数为21662人,办理公证件数为10179565件,每位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的件数为469.9件(原数据为409.9,);2008年全国公证员人数为22284人,办理公证件数为9490275件,每位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的件数为425.9件;2009年全国公证员人数为23077人,办理公证件数为10750808件,每位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的件数为465.9件[3]。虽然从2006年至2009年间,全国公证员人数每年都在增加,但全国公证业务总量也以每年2.5%的速度在增加,在大量公证业务要办理的情况下公证员很少有时间去学习新知识、巩固旧知识。另一方面公证收费与公证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也是造成公证员知识磨损的客观原因之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2006年公证机构改革,多数公证机构被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改革一方面增加了公证机构的活力;另一方面便产生了公证收费与公益性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地方经济发展不是很好的公证机构,这种矛盾尤为突出。对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来说,公证收费对其自身发展至关重要,于是个别地方为了增加收入,便将公证收费作为考核公证员业绩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公证员整日忙于事务从而忽视了学习,这也间接导致了公证员知识的磨损。在此笔者并非要否认增加公证收费重要性,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处理好公证收费与公证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在公证收费、公证公益性及公证员知识更新之间找出平衡点。
四、现实四个转变
公证员知识磨损的后果是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要么战战兢兢,不敢涉足新的公证领域;要么是使用法律错误,出现错证,从而影响公证的公信力,不利于公证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为了减少或避免公证员知识磨损对公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须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
当今社会,“一次性学习的时代”早已终结, 学历教育已被终身教育取代, 要想永远成为名副其实、货真价实的人才, 必须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一位公证员的发展状况就像树的生长情况一样, 我们不能只看到它枝繁叶茂( 办证量) 、果实累累(收费多寡) , 还要看它的根( 学习能力) , 如果根已烂掉, 它的叶、枝和果实还能维持多久呢?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所说:“ 在这个时期成功的公司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个是对最有竞争力、更富生产性的管理人员的需求:一个是把办公室与教室连在一起。” 学习型组织的先驱哈瑞森·欧文斯曾这样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企业的主要目标一直以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赚取利润,但现在,企业更紧迫、更主要的任务是要成为高效的学习型组织。这并不是说产品、利润就不再重要,而是在未来社会,如果没有持续学习,企业将不可能赚到任何利润。企业的主要工作是学习,其他工作都靠后排。”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要想又好又快发展,首先要现实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使公证员树立“学习为本”、“终身学习”、“学用结合”的理念,使公证员跟上知识更新的速度,防止出现知识磨损和“本领恐慌”,只有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才能做到及时对知识进行“刷新”;其次从被动培训向主动培训转变。各地公证处不但要主动搞好公证员岗前任职培训、在职培训而且要搞好公证员的轮训制度,延长培训时间;此外还要通过发挥高等院校的教学资源,定期选派公证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必要的进修和学习。
2、由“全能型”公证员向专业化公证员转变
当前,我国多数公证处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公证员属于“全能型”人才。“全能型”公证员的弊端是公证员对每一项公证业务都有所了解,但对每一项公证业务都不精通。事实上在知识爆炸的今天我们冀希把公证员培养成“全能型”人才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毕竟一人的精力、能力是有限的。
笔者认为应把公证员培养成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法律人或者是某一公证业务方面的专家。有条件的公证处应根据公证员在不同公证领域的特长实行专业化分工,公证处实行统一咨询,统一受理。在公证事项受理后,再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将不同的公证事项指定给负责不同类业务的公证员负责办理。这样做即可以避免因公证员之间的无序竞争而产生的内耗,同时也可以实现“学术有专攻”之目的,使公证员有时间、有精力去研究某一公证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样可有效降低因公证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磨损而产生的风险,从而提高公证产品的质量,进而实现公证行业的良性发展。从长远来看,公证专业化分工将公证员培养成某类或某项公证事项方面的专家是公证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3、由封闭式执业向开方式执业转变
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公证员的执业环境由封闭向开方转变:其一,广泛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不但要选派公证员到先进的公证处进行交流、学习而且要经常与律师、法官交流学习;其二、打破公证员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增加公证当事人的话语权。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注意倾听公证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意见和看法,做到兼听则明;其三、实行公证事项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公证书出具后的使用情况如何、有无问题、是否达到当事人的办证目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其四、要开门纳谏,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同一法律问题,不同职业的法律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同一法律问题,法律界人士与非法律界人士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通过与不同职业人交流学习,可以开阔公证员的视野,能有效的解决公证员因执业环境而造成的对法律问题认识的局限性。
4、由重效益向质量效益并重转变
如果说公证机构的办证数量及公证收费是公证机构生存、发展、壮大之源,那么公证质量则是公证机构生存、发展、壮大之本。没有办证数量及公证收费的增加,公证机构的生存、发展、壮大就成了无源之水;没有公证质量的提升,公证机构的生存、发展、壮大就成了无本之木,因此公证事业要想长久持续发展就必须从自身做起,正本清源,始终将公证质量放在首位,而要提高公证质量,首要任务就是公证员要及时对自己的知识进行“刷新”,避免因知识磨损而造成公证质量的下降。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黄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