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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为此类“房产交易”披合法外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家住滁州市区的贾**曾于2012年春借给滁州市施集镇的杜**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如今时间已到,但杜**无力归还借款,二人官司打到法院,后经中间人调停,二人愿意庭外调解,遂撤诉。

二人商订解决方案为:杜**自愿以其在滁州市郊区的一栋二层小楼抵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贾**同意接受,为慎重起见,二人决定将该方案进行公证。

在我处,公证员要求出示房产证件,但双方均拿不出来,经核实,债务人杜**用以抵债的房产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应属违法建筑;抵债的房屋未经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应受法律保护,更无权进行处分。

而该案当事人将违法房产直接抵偿给债权人,并欲通过公证手段使“违法”建筑得到准司法化的确认,从而使该行为合法化,不仅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甚至会造成交易之中国家相关税费的流失,即降低了公证的公信力,又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此,我处断然拒绝办理了此件公证事项。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0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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