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处处可见,如我们在请装修工人为自己家里装潢时,工人意外受伤,我们要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吗?商场聘请安装工人为客户安装家电,签订合同可否约定安装工人意外受伤不得要求商场赔偿呢?在这些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归责原则不同。
所谓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其特征为: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并由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而不是承揽人的劳动本身。2、承揽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也可以将其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3、承揽合同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4、承揽人的报酬在完成某项工作前双方已经约定准确。
雇佣合同则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为:
1、雇员的劳务活动是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进行,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场所、工作条件、安全保障条件从事劳务活动。3、雇员的劳动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4、雇员领取工资报酬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周期。
二者相似之处:在承揽和雇佣关系中,承揽人和雇员都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同时也要获取相应报酬,二者非常相似难以区分。
二者最大不同: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有法定事由外,雇主应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定作人除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以外,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通过二者的特征能够对承揽和雇佣进行大致区分,但由于两者之间并不能划出明确的界线,要区分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可以依照以下几个层次进行:首先,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对合同性质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则合同性质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其次,在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首先根据约定的内容进行区分,如果约定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应当视为承揽合同;约定以使用劳务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则应视为雇佣合同。最后,如无法通过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进行明确区分时,应从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提供工具和设备的主体,以及获取的报酬是否与同行业的一般标准存在明显的差额,一方提供劳务是否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这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区分。由于某些雇佣合同实行按件计酬的报酬支付方式,所以,区分的关键并不在于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殷玉昌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