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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解父子心结【安徽法制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张某是位单身父亲,名下有房产一套。在单身多年后,张某有了再婚的打算,然而张某的儿子却担心父亲再婚后,房产被他人分割,于是向父亲提出,要求再婚前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儿子提出要求后,张某却有了顾虑,如果自己将房产赠与儿子后,自己老了儿子不照顾怎么办?还有可能将自己撵出所赠的房屋。张某父子的担忧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如何解决张某父子各自的担心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双方的顾虑,一个是由张某立遗嘱将房产待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儿子个人所有;二是办理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如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经过仔细询问后,张某父子二人经过商量同意办理附有义务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并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了老人无偿居住权、赡养照顾老人义务、善待老人义务,拿到公证书后张某父子两人十分满意。

本案中,张某父子办理的赠与公证与遗嘱公证有着什么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赠与公证是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比如公证书出具之后即可立即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遗嘱公证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即遗嘱受益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可办理继承或受遗赠手续,取得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二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无法定依据不得撤销。遗嘱公证中立遗嘱人的权利就比较大,能够充分自由的行使财产的处分权。遗嘱公证办理完毕后,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到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公证,并办理新的遗嘱公证手续。并且撤销次数不受限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同时,立遗嘱人生前还可以自行处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出售、赠与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和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财产,由人民法院裁决。

张某父子的赠与公证办理也提醒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公证员要全面细致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认真履行公证告知义务。只有公证员真正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了当事人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所做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公证员才能办理出真正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公证业务,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从而提高办证质量及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鲁卫群·

稿件来源:2014523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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