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自然人与安徽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书已生效,但是安徽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发执行裁定书进行执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也无人参与执行。另,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安徽某科技公司起诉被告安徽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徽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并承担利息,该判决书在公告送达期间。
由于该公司厂房多,设备多而繁,而且厂房已经停水停电,给清点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但公证员没有任何畏难情绪,利用手机电筒和手电筒等对相关设备,例如萃液机、乙醇罐,进行逐一核对。公证员参与南谯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设备等物品清点核对执行工作,无疑给今后顺利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增进公信和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