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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拓展公证工作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9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拓展公证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对于全面建设小康和现代化、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村进程的重大战略,是时代的呼唤,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和心声,滁州市皖东公证处应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以“公证为农民服务”的观点,主动到农村拓展业务,以法治求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全方位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提供高效服务,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  加大宣传力度,贴近农民生活,让公证走入农村千

家万户。

    1、公证工作要适应新农村的建设,必须要让农民了解公证,为此,我们可以开展“公证进乡村”的宣传活动,发放各种公证宣传资料,宣传各种涉农公证案例,以此得到老百姓的认可。

2、举行公证法律知识辅导活动,大力宣传《公证法》

针对当前农村中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公证知识宣传,比如针对农民土地承包进行土地法的宣传,建议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公证把关,另外可以印制“服务新农村建设公证联系卡”编写《公证手册》,使公证深入农民心中,使农民清楚地认识到,公证与他们息息相关,公证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其公证意识。

二、  找准重点,服务百姓、解决农民切身利益

    1、公证工作在给农民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应选准突破,解决农民重点关心问题。

比如:现在农村中的山林承包,水面承包,土地承包……农民们总想通过公证吃个定心丸,为此,我们公证处就应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并为之提供服务。在此,公证员可以通过为农民草拟合同,可以召集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讲解和征求意见,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和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并明白所签合同的意义及法律后果。另外可以协助农民办理承包费用的确定工作,公证人员依据当前市场价格提出参考价,召集合同双方认真协商,并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上尽可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后为他们进行公证手续,在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员这种一丝不苟,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精神是对公证的最好宣传,也是公证真真深入农民心中,才能为新农村建设起到真正的作用。

2、另外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联手可以为农民联手办理代理、诉讼、公证等一条龙服务,可以办理农村供用电合同公证,农村计划生育合同公证、农村宅基地四邻无争议合同公证,还可以为外出农民工提供劳务合同公证,但公证员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时,一定要严把“三关”。

1)把好程序关,严格依《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办理公证业务,对个别不完善之处,公证处应依法完善。

2)把好条款关,对于农民所签合同不规范之处,公证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修改,并兼顾各方利益,正确理顺关系,保证合同内容公平、合法。

3)把好收费关,公证处应正确处理好自身利益与服务新农村大局的关系,坚持低标准收费。

三、加强公证员的学习、理论建设,提高队伍的服务水平

提供自身素质,才能履行公证职责,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为此我们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公证人员政治理论水平的学习,加强荣辱观的学习“三个代表”的先进思想,提高大家的政策敏锐性。

2)加大业务学习,提高公证人员法律专业水准

为了提高效益,必须加大岗位练兵活动,认真学习新法规,新政策,使公证员人人成为行家里手。同时强化公证质量,加强质量就是公证生命的教育,切实维护公证的形象和信誉。

四、诚心诚意,搞好公证服务

实践告诉我们,倾注真情才能搞好服务,这也是公证工作的本质要求,为此我们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不断将服务延伸,积极引导公证人员面向农村,靠近农民做好公证服务。在优质的公证服务中,获得大家的理解和赞誉,从而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比如:农村信用社贷款、农民之间借贷,义务教育,分家拆产,围绕建设农村,依法办理各种涉农公证事务。认真审核农民承担合同,村村通工程合同,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积极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公证人员为农村招商引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服务,这样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

同时为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作用,可在农村中适应开展遗嘱、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抚养协议等各类型的公证,将各类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

总之,只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工作,通过我们的努力,通过我们优质的公证服务,一定会为建设优美、和谐的新农村而起到积极的作用。

 

                                                  王  磊

 

 


作者:王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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