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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副市长向全国介绍清理拖欠工程款经验 突出公证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9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北京副市长向全国介绍清理拖欠工程款经验 突出公证重要作用
 稿件来源:公证管理处

       最近北京市副市长陈刚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北京市的做法,突出强调了公证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陈副市长介绍的北京市的做法是:

      "引入公证机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提高合同履约率 
  
  一是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解决还款计划落实难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还款协议必须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目前我市合同结清的45.12亿元欠款中,有近21亿元已经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确保还款计划得以落实。 
  
  二是采取提存公证方式,解决结算纠纷问题。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因竣工结算发生纠纷,施工单位拒不交房影响业主入住的问题,我市在若干项目试点了提存公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将竣工结算价款的差额部分提存于公证机构并签订提存协议。施工单位按规定将房屋交付使用及双方确定结算价款后,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领取差额部分的提存款,多余部分由公证机构退还建设单位。" 

       陈副市长还提出:

     "我市要在进一步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通过公证方式规范带资承包行为。今后对一些非政府投资项目,确有施工单位带资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期限、偿还方式、利息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施工单位带资建设到合同约定部位,而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时,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建设单位银行账户,督促其支付工程款;或拍卖该工程及建设单位的其他资产偿还工程款,以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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