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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保证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0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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