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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合同公证程序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0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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