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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往哈萨克斯坦公证书使用哈萨克文和英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8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发(2008)第429号”函告,凡送往哈萨克斯坦使用的公证书,从200861日起只接受哈萨克文或英文的公证译文。

 

请将上述规定通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00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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