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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工作管理平台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工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用考核,提高平台应用能力和水平,推动公证信息化建设,结合平台应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应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平台应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对象是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及各公证机构。
第四条 平台应用考核内容分为基本数据初始化、信息类、文章类、案例类、统计报表类、咨询类、公示类、公告类八个方面。
基本数据初始化是指公证机构及其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更新;
信息类主要指工作动态、人物风采、短消息和论坛发帖情况等;
文章类主要指公证论文、经验总结、工作调研等;
案例类主要指公证案例分析、典型案例介绍等;
统计报表类主要指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等;
咨询类主要指网上咨询及其回复等;
公示类主要指假证公示、抵押登记公示等;
公告类主要指通知、通报等。
第五条 平台考核评分标准为:
(一)基本数据录入完整,信息更新及时的,得10分。更新不及时的,扣2分;录入不准确的,扣3分;既不及时又不准确的,扣6分;不录入的,不得分。
(二)信息类每报送一条(篇)得1分。信息被省、部级公开发行报刊采用的,加3分;被省厅各载体(含安徽法治、信息简报、安徽公证、安徽司法行政网等,下同)采用的,加2分。
(三)文章类每报送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得3分。文章被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采用的,加6分;被省厅各载体采用的,加3分。
(四)案例类每报送一篇得2分。案例被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采用的,加6分;被省厅各载体采用的,加3分。
(五)统计报表类分为:有统计月份,按规定统计周期上报统计资料且及时、准确的得10分;统计报表不及时的,扣3分;统计报表不准确的,扣3分;既不及时又不准确的,扣6分;未上报的不得分。无统计月份,不计分。
(六)咨询类每提出一条咨询,提出单位得1分。值日单位及时回复的,每条得1分;不按时间要求回复的,每条扣1分;回复不准确的,每条扣2分;非值日单位回复的,每条得2分。
(六)公示类每报送一条(篇),得1分。
(七)公告类每报送一条(篇),得1分。
第六条 计分方法为:
(一)公证机构得分为本办法第五条除(一)、(五)项之外其他各项所得总分除以本机构执业公证员数所得平均分值与第五条(一)、(五)项分值之和。
(二)市公证管理部门得分为所辖公证机构及管理部门自身得分的平均分。
第七条 平台应用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平台应用月考核标准为:得分3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20—30分的,为良好;得分10—20分的,为合格;得分1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平台应用年度考核标准为:全年月考核中达到8个优秀,且其他月份为合格以上的,为优秀;全年月考核中达到8个良好及以上,且其他月份为合格以上的,为良好;全年月度考核中达到8个合格以上的,为合格;低于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公证管理部门、公证机构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周期平台应用考核不得为优秀。
(一)未登录管理平台的;
(二)未利用平台传输、发布信息、文章及资料等;
(三)在平台中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抄袭他人文章、案例及信息等。
第九条 平台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公证管理工作考评、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文明公证处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省厅对各市信息化应用综合考核项目。
第十条 省厅实行平台应用月通报制度,并在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对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被考核对象应加强对平台的管理,积极落实信息报送负责人审批制度。加大平台应用督查力度,确保专人负责和管理,及时维护网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厅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