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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抚养协议能否办理公证?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6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有一对妇夫其子因疾病死亡,留有一男孩一岁半,现儿媳妇要再婚,不带走孩子,同意由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此抚养协议能否办理公证?请指教

答: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推知:本抚养协议可以受理,但要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协助当事人对父母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如果给付抚养费做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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