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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心理初探
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胡开东
在多数人的心目中,公证员是一个“很有地位”的职业。其实,公证员和普通人一样,有快乐、有压力、有挫折、有悲伤,也有心理问题。特别是公证业务本身具有内容多样性、复杂化的特点,对从业者的注意力、责任心及个人能力要求较高,高强度、快节奏的工作使得许多公证员引发心理健康危机。当前,社会地位、职业自豪感、社会保障、职业风险、生存与发展等等,都是每个公证员必须面对的问题,大部分公证员承负巨大的压力。公证业务的拓展、社会知名度的提升、不间断的法律知识学习、家庭经济收入、子女教育等问题,也是公证员的“压力发源地”。
如今的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绝非单纯靠刻苦努力就能争得市场份额,更多的是靠很好的人际关系和较高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实际工作中,没有案源愁案源,有了案子忧结果,办结一个案件,就如同埋下一个炸弹,不知何时爆炸等等,有不少公证员时常有焦虑和烦躁出现。其中,一些公证员身心疲惫,心理承受能力差,缺乏正确的应对措施,不能很好地自我调节而积劳成疾;个别公证员心理不堪重负,形成抑郁、焦虑症,行为古怪,甚至有轻生自杀倾向。这些都说明公证员的心理健康应该引起关注。然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研究公证心理学方面的专著、公证员心理健康教育相对缺失。心理健康是人们构筑事业的基础,根基一旦坍塌,再精美的“大厦”也难以成就。作为法治社会重要支撑力量的公证员,其心理健康不仅制约着自身的知情意行和人格展现,而且对公证事业乃至社会法制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试着从公证员的个体心理作一个探求。
一、心理现象的概述
心理现象是指动物在适应环境的活动过程中,随着神经系统的产生而出现的,又是随着神经系统的不断完善而发展的。心理现象经历了从感觉到知觉,再到思维的萌芽,最后到思维、有意识的不断发展的阶段。人的心理是心理发展的最高阶段。可是,心理现象是怎样产生、发展和活动的呢?它有没有规律呢?如果有,规律又是什么呢?带着这些疑问,古今中外的人们对心理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人们把各种研究成果总结概括出人的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心理现象一般是指:认知;情绪、情感、意志;需要、动机;能力、气质、性格。认知和情绪、情感、意志是以一个过程的形式存在的,它们经历发生、发展和结束的阶段,属于心理过程。需要、动机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来源,表现为倾向性。能力、气质、性格通过心理过程表现出来。
二、公证员角色和公证员身份
一>、公证员的角色
社会是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在人生的社会舞台上扮演一定角色,并在社会活动中表现自己,装饰自我,树立形象,以期达到一定的目的。
“角色”一词源于戏剧,最早指的是戏剧中的人物。在心理学中,角色是一种职业,同时也是身份的象征。它是自然人从个体成长、发展为社会人的社会化的过程,是自然人同其他人交往,相互影响,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形成适应社会环境的人格、社会化心理、行为方式和工作技能的过程。作为角色内容之一的公证员角色,就是个体与公证员这一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行为方式及相应的心理状态。它是特定地位的个体行为的期待,也是社会群体得以形成的基础。
不是每个公证员的每个时候都能清楚认识并且胜任。公证员在扮演公证员角色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障碍、失常甚至失败。在扮演公证员角色时,因所处的条件不同,其他角色的扮演不同,身份地位也不同,当这些互不相容时,就会产生矛盾,这就是角色冲突。例如公证员既是法律权威者的角色,又需要以热情、微笑对待当事人,把当事人作“朋友”,这种既“权威”又“朋友”的角色有时难以协调,就会形成角色冲突。再如国家和社会大众期望公证员是“诚信”的最终维护者,这要求公证员在公证质量上把好关,公证事项必须真实、合法,而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要求公证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提供法律保障、在时效上方便及时,此种情况往往发生矛盾。
公证员本身对公证员角色的认识不清楚,或者公众对公证员角色的认识不清楚,往往会使公证员产生应激反应,公证员常常会出现焦虑和不满足感。公证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公证员的行为规则和行为准则,标明了充当公证员角色的标准,如果公证员违反了前述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制裁。这些都是公证员角色的失败。典型的角色失败是公证员犯罪被吊销公证员职业资格,永久退出公证员角色。
二>、公证员身份
当我们谈到某个人的身份的时候,实际上是指他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与自我的相互关系。身份是由个体的社会地位及处境地位决定的自我认同。社会地位所决定的身份是地位身份,它是相对稳定的;处境地位所决定的身份是处境身份,它是容易变化的,而处境地位的不同也会对社会地位产生影响。身份与角色身份是由角色构成的,在地位身份中,角色就是由身份决定的行为期待,在处境身份中,角色就是环境决定的内心活动。
公证员是一种地位身份,公证员角色就是国家、公众对他的行为的要求和期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的条件和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公证员的社会需要和成就动机
人要生活,就需要一定的条件来满足自己生命的维持和发展,这些条件不能缺少,缺少了,就使人的机体产生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反映到大脑中,产生一种欲望和要求,这就是需要。公证员也不例外,也需要这种需要。公证员的需要有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之分。公证员的社会需要是反映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需要,如求知、交往、工作等。社会需要可以通过学习获得。
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引起、推动、维持与调节个体行为,使之趋向一定目标的心理过程或内在动机。由于公证员的社会属性、社会需要引起的动机称为社会动机。公证员的某种需要从未满足状态到满足状态,然后产生新的需要,这个循环就是动机的过程。成就动机就是公证员自身追求自认为重要的有价值的工作,并使之达到完善状态的动机。公证工作的目标吸引力越大,公证员主观能动性发挥程度越大,为实现目标,施展的才华机会越多,成就动机越高。但是目标成败概率的大小影响成就动机的强和弱。
四、公证员的公证态度和公证能力
态度是联系个体内外世界的桥梁,是个体对特定对象的总的评价和稳定性的反应倾向。公证态度是关于公证活动对象的事实、知识、信念、评价等认知,对公证活动对象的情感体验或反应,对公证活动本身的预备反应或某种行为方式的倾向性。公证态度的端正与否,关系到整个公证事业的发展。
依从、认同和内化形成态度。公证态度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若要想改变,就得培养公证核心价值,加强公证文化建设,推进公证行业标准化建设,强化公证态度。态度的转变是一个说服的过程。价值观是一个多元化的复杂系统,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同成分,只是相对强弱不同、主导价值观不同。
公证能力是指公证员顺利、有效完成公证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心理条件,是人格的一种心理特征。公证员必须具备观察力、视觉分辨能力、沟通能力、记忆力、判断能力等心理条件,不具备这些心理条件就难以从事公证活动,也就是不具备公证能力或者公证能力不足。公证能力不是公证知识和公证技能,但是与公证知识和公证技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公证能力是掌握公证知识、技能的前提,它决定着掌握公证知识、技能的方向、速度、巩固的程度和所能达到的水平。公证能力涉及的领域为认知能力、操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认知能力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即智力;操作能力是支配个体完成某种活动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是指与人交往的言语交往、言语感染力、组织管理力、协调人际关系能力等
五、公证员的沟通
沟通是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以及情感、需要、态度等心理因素的传递与交流,或者通过媒体交流信息的过程。
沟通是获取信息的手段,是思想交流与情感分享的工具,沟通是满足需要、维持心理平衡的重要因素,沟通是减少冲突、改善人际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协调群体行动,促进效率的提高与组织目标的实现。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与当事人实行的是面对面的口头或书面交流,通过言语和体语交流。体语很重要,主要是目光、面部表情,它可以非常灵活地表达各种不同的心态和情感,它又很容易为对方觉察,表达自身的兴趣、显示对事物的理解,表明自己的判断等,适当运用身体运动。公证员与当事人保持30厘米到50厘米之间的距离,仔细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规划、设计、探索合理、合适的公证方式。
六、公证员的社交情绪
公证员的社交情绪是公证员在人际交往过程中自身的一种主观体验,是公证员的社会需要是否获得满足的反映。公证员的社会需要获得满足,就会伴随积极的情绪体验,否则就会引起消极的情绪体验。
公证员的社交情绪主要是社交焦虑、嫉妒心理、羞耻心理、内疚心理。
社交焦虑是公证员与他人交往的时候,觉得不舒服、不自然、紧张甚至恐惧的情绪体验,它经常伴随有生理上的症状,如出汗、脸红、心慌等。另外,经常受挫折、缺少支持、自我意识感强、自卑都有可能强化社交焦虑。公证员为了减少这种焦虑情绪,就会减少社会交往,选择孤独的生活方式。
嫉妒心理是指公证员与他人比较,发现自己在才能、名誉、地位或境遇等方面不如别人而产生的一种由羞愧、愤怒等复杂的情绪状态。
羞耻心理是公证员因为自己在人格、能力、外貌等方面的缺憾,或者在思想上与行为方面与社会的常态不一致,而产生的痛苦的情绪体验。
内疚心理是公证员认为自己对实际的或者想象的罪行或过失负有责任,而产生的不安、羞耻和负罪的情绪体验,公证员往往有良心上和道德上的自我谴责。
社交焦虑非常危害心理健康,可是适当的嫉妒、羞耻、内疚心理对公证员自己适应社会发展是有好处的,但是过少或者过度都不利身心健康。
七、公证员的公证认知和人际互动即合作与竞争
认知是指人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或者说是对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表象、思维、言语和想象等心理现象。
一>、平和认知
很多人关注的是公证收费情况,却很少有人问津公证员对公证改革、公证福利待遇、公证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但是公证员要有如下认知:真正把公证事业当作自己的终身职业,要以公证地位的提升为荣,为公证地位现实的衰微而焦虑不安。要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行业意识。要有“以服务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的理念。公证行业就是一个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枝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不羞于言钱,不讳言爱钱,但绝不要贪钱。眼界开阔,不拘泥于现实,不满足于现状,要有创新的思维来发展公证事业。不断培养新人,要使学习成为一种习惯,贯穿人生。
二>、公证行业现状
公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发挥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的独特作用。同时公证在促进国际间民商事交往方面起到重要的沟通和桥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必然会增加,公证服务类型和项目随之增多,公证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社会和公民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期待也会更高。
公证质量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它最能体现公证公信力。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导致的后果往往难以挽回。若公证质量问题演变成社会事件的话,产生的后果将更加严重。它关系到公证事业的兴衰成败。
公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诚信缺失、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公证核实难度大等客观原因,又有人为主观原因。具体表现在:少数公证处和公证员质量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公证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少数公证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公证内部质量监控措施不到位。公证行业内部不良习惯做法误导。
公证无法律传统,大众也不知道公证的真正价值与作用,再加上公证行业自身的原因,打侧边球,用证明印鉴签名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不作实质公证,不能体现公证的价值。特别是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民生问题不能增加支出,稳定压倒一切等,导致法定公证事项的进程将搁浅或成为不可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证实践中房产继承、委托的大量办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实效。
公证收费结构不合理,保全证据收费偏低。金融公证业务,降低收费标准、任意简略办证程序、降低审查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存在。公证机构的核实权无法得到根本保证,可以说是名存实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当猖獗。
当下,公证事业的改革,分配收入的不一致性,公证员的地位将有可能有很大的改变,公证员个体可能出现自我丧失的现象。如果时间较长、程度较重,就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就会对心理健康产生影响。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公证收入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改革亟需突破。身份的稳定性对个体的心身健康与行为一致性是很重要的。某些身份是终身不变的,而有些社会身份在一定时期是稳中有变的。
三>、不安全的心理负担
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利用公证、消费法律、转嫁风险”,特别是公证责任不明确,法院的判决又大相径庭,给公证执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按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按照《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追究其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很是遗憾,感叹公证执业环境的现状。公证机构查实了不真实不合法的虚假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者,报案后,有的公安机关往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单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伪造、变造人事档案,公证机构向其上级单位反映,也很难有成效。公证机构对这些造假者只能仅仅是拒办或上网通报了之,有的公证员还担心当事人伺机报复。
四>、公证责任标准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侵权责任仍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现行法律和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公证免责,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缺少明确的责任标准,公证员不踏实呀!公证实践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者和出具假证明、假档案证明的,有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是依据这些而出具了公证书,则有可能要公证员承担责任。这也许就是:“公证”是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谁都可以不诚信,但是公证不能不诚信。
五>、人际互动
人际互动专指人们心理和行为方面的交往、交流,角色的互动,主要表现为合作和竞争。合作是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行为。竞争恰恰相反。实现双赢的局面,是比较的理想的人际互动形式。但需要各方遵守竞争规则、充分考虑别人的利益,我们要多做利人利己的事情,尽可能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绝不做损人也损己的事情。
公证员的自我意识受生活中的成功和失败经验以及他人的评价的影响,不断的自我接纳和自我否定,以达到正确对待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以一个平常的心理面对自我,面对一切,“事能知足人常乐,心到无求品自高”。因此,公证员要有相应的认知,要有自我意识,要有对自身存在状态的认知,包括对自己的心理状态、生理状态、人际关系及社会角色的认识,否则,自己会产生迷惑、焦虑的心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八、公证员的压力
压力是外部的压力源与对外部事件引发的压力反应共同构成的一种认知和行为的内心体验过程。公证员面临的压力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事件压力源,自身身体、生理、办公环境的噪音、气温变化等事件直接影响和破坏公证员的生存与发展。二是精神压力源,错误的认知结构、不良经验、道德冲突、长期生活经历造成的多疑、嫉妒、自责、悔恨、怨恨等不良心理特点。三是社会环境压力源,纯社会性的如当前的机构改革、公证法律状况,自身的心理障碍、疾病造成的恐惧症、社会交往畏缩等。
这些压力,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我们必须去经历它,努力适应它。有了上述压力之一,我们就要付出努力来应对生存环境所带来的变化,改变现状,迎接新情况,这就需要适应或者叫应对。
人生活在矛盾中,我们随时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互不相容、互相排斥的事物,我们心理会作出现实的反应,引入我们的脑海中,就会形成冲突,以致在我们心理,形成左右为难,无所无所适从、无法选择等心态,在此境遇时,便会体验到苦恼和焦躁不安。心理学家勒温(Lewin)和米勒(Miller)将冲突分为双趋冲突,趋避冲突,双避冲突,双重趋避冲突。与之相对应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高收入、高风险”、“拖而不决、听天由命”、“有利有弊、搜肠刮肚”。
九、公证员的自尊
有的公证员时常缺少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出现此种情况主要是有的公证处对公证员的保障根本不考虑或者说很少顾及,公证员在责任的承担上缺少话语权,“公证岗位你不干有人干”。为此,公证员常常感到自尊心受伤害,有的公证员甚至有“做天和尚撞天钟”的念头。公证员自尊涉及到:公证员是否对自己有积极的态度,是否感到自己有许多值得骄傲的地方,是否感到自己是成功的和有价值的。公证员的自尊就是对公证员本身这一社会角色进行自我评价的结果。根据马斯洛(A.Maslow)于1968年提出的需要层次论,自尊是一种高级需要,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成就、优势与自信等的欲望;二是对名誉、支配地位、赞赏的欲望。自尊需要的满足会导致自信,公证员就会觉得自我有价值、有力量、有地位,如果遇到挫折,公证员就会感到无能与弱小,产生自卑,以致丧失自信心。詹姆斯于1890年提出了自尊=成功/抱负,意思是说提高成功和减少抱负都可以获得高的自尊。成功有许多因素,不是很容易就做到的,但我们可以降低对工作的期望值,这样,一个小小的成功,就可能使我们兴奋不已。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目标时,要有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在实施既定目标时,如果没有达到,我们可以转变一下脑筋,调整既定目标,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努力拼搏、勇往直前、永不服输的品格。
十、公证员办证的心理状态
一>、从众心理
从众是公证员个体在群体的压力下,公证员个体在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与公证员群体中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从众俗称随大流。它有真从众、权宜从众、反从众。真从众是指公证员个体不仅在行为上与群体保持一致,而且内心也相信群体的判断;公证员个体在行为上与群体保持一致,但是内心怀疑群体的判断,相信真理在自己这边,只是迫于群体的压力,暂时在行为上附和群体的要求,也就是正常所说的保留意见。这时,公证员个体往往出现认知失调,体验焦虑等情绪。个体内心倾向与群体一致,但是种种原因,外在表现与群体的主流不一致。当然从众心理受群体成员的一致性程度高低、凝聚力大小、规模的范围,个体的自我评价高低、自信心强弱,情境的明确性、性别、智力等因素影响。
二>、审查心理
任何案件都会具有法律风险的。风险的成因有很多,有的是在公证员接案的时候就能够分析到的,有的却是随着案件的发展突然出现的。大量的取证核实和认真的分析虽然可以规避尽可能多的风险,但不可能将风险降到零。公证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某种不法目的,采取欺瞒、虚构、变造、甚至伪造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公证书的事情时有发生。采取合理怀疑的心理是必要的,不要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要重证据的审查和收集,以免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给公证埋下隐患,产生这种心理因素主要是:一是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难以确认。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设计缺陷,一般成年子女分户登记后,很难从户籍记载上来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兄弟姐妹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公证核实时,户籍登记机关往往以保护当事人隐私为由屡拒。二是婚姻关系难以厘清。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构未实行信息互享,也无法证明当事人未婚、再婚、未再婚关系,若没有当事人的诚实配合,公证员将无法核实清楚。三是权利证书记载缺陷。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财产流转频繁,权利未登记、或登记不全、不适时的,再加上各种形式的隐形出资的合作、合伙、挂靠(挂户)经营情况存在,致使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相分离,公证难以核实清楚。四是有的单位出具证明的随意性。单位的解散、分立、合并频繁,人员流动大,人事档案管理混乱或缺失,有的单位基于做好事或单方面相信当事人的陈述,随意盖章出具证明的屡见不鲜。五是公证机构的核实手段、方法主要通过告知、询问、勘验、鉴定、保全等方式和途径实现。六是制假泛滥、制假技术的稳步提高,使得有些假材料就连相关仪器也难甄别,纵使公证员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光凭肉眼鉴别也难以适从。
三>、真实、合法的疑虑
《公证法》要求公证事项既真实又合法。真实、合法是法律对公证员的要求,能否证明真实、合法,关键是公证员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判断和对现行法律的掌握与运用。它关系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责任承担;关系到公证当事人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兴衰。
真实是一种存在,也是一种判断,合法是一种判断。两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真实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和确认实质上是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收集、核实,从而确定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真实合法是公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责任。真实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分。理论界存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证明标准的争论。客观真实不一定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不一定客观真实。公证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认定事实理由有可能真实也有可能不真实,法律依据有可能合适也有可能不合适,所以公证文书就有可能既真实又合法或既不真实也不合法,也有可能虽真实但不合法或不真实但合法。
公证证据一般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形式。它是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出具公证文书的依据。但是如何认定公证证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要使所有的公证事项证据证明力都达到高度的盖然性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那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若只要求公证证据证明力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也是不妥的,也不能够有效地预防纠纷,防范风险。
四>、意思表示真实的疑虑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类型有明示默示之分,明示的表现形式有口头、书面形式;默示有推定和沉默形式。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从年龄、智力、认知、环境(内外因素,有无恐吓强迫因素在内)上判断、确认。意思表示不能有瑕疵,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因为意思表示是思维范畴,所以审查和判断意思表示的形式上和实质上是一致且真实真难。不真实的情况是存在的,没有谁能杜绝。为此,我国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五>、核实心理
为消除疑虑、预防纠纷,进行公证核实,但是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或配合不能。目前实务中主要有六种情况:一是多数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以商业银行法、邮政法与有关主管机关、本系统上级部门文件规定并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公证核实。二是有的单位如居委会以法律未规定或上级部门(街道)口头通知不接待公证机构核实,拒绝公证员核实。三是有的单位认为公证核实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所以能拖则拖,或设置不合理障碍。四是有的单位或个人因顾虑说出事实真相,而被当事人打击报复或来吵闹,所以不予接待。五是有的单位虽接待公证核实,但怕承担责任,不予盖章或签字。核而不实,不出具公证书怕引起当事人投诉或信访,出具公证文书,有可能承担风险。
虽然《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核实的法律前提是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但是,至今也未见相关办证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虽然对核实方式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公证事项采用的核实方式、程度至今也未予明确。
有的对公证核实不够重视或根本不重视。有的认为,许多公证事项比较简单不必进行实质性核实,或不必核实到很细的地步,如果真出了问题,反正由公证赔偿基金赔付。有的担心,如果核实工作做的很细,会影响证源、影响办证效率,影响收入,争只眼,闭只眼,全当不知道,一定要“抢粮、抢钱、抢地盘”。还有的担心,如果要进行到位核实,则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届时会产生大量公证事项积压。
十一、犯罪心理
由于个别公证员受到利益的诱惑,或受到他人逼迫明知不能为之而为之,这种以犯罪需要为核心,形成从意向到行为的心理锁链,并以一定的情绪状态和相应的能力作为引发犯罪行为的条件,就是犯罪心理。扭曲的人生观、世界观,腐朽的道德观、等错误的观念,被抓的犯罪很少等错误的法律意识,对物质、金钱等需要强烈程度的失控和需要满足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对立。消极、不良的心境,使人长时间处于紧张、压抑、矛盾冲突中的情绪体验中,从而导致犯罪动机的产生,在犯罪过程中,心理处于异常的状态,情绪紧张、亢奋。明显的利己主义倾向、畸形的享乐观、膨胀的物质占有欲、强烈的虚荣心、意志薄弱、不良行为习惯、错误的法律意识等是推动犯罪的内在动力,在此基础上,在外界的诱因的刺激下产生的。消极、不良的心境是一种微弱的、持续时间较长的、弥散性的情绪状态。犯罪前的心理状态,在犯罪动机形成之前,尚未完全泯灭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畏惧,使内心充满恐惧,为了减轻心理紧张,进行自我辩解。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确定犯罪目的形成犯罪决议,出现焦虑情绪,害怕计划暴露,情绪异常。犯罪后,虽然物质金钱达到满足,但是担心犯罪行为暴露,不安和恐慌,甚至有罪恶感。
十二、公证员的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指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在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这是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于一九四六年定的,意思很难掌握和理解。现在通常认为心理健康是指各类心理活动正常、关系协调、内容与现实一致和人格处在相对稳定的状态。
我国郭念锋在《临床心理学概论》(1986年)一书中提出了心理健康水平十个标准:心理活动强度、耐受力、周期节律性、意识水平、暗示性、康复能力、心理自控力、自信心、社会交往、环境适应能力。
十三、公证员的心理卫生
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人生观是对人生目的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价值观是以自己需要为基础对事物进行评价的内部尺度,对人生观和价值观影响最大的是文化。
公证文化是指公证人员这一个群体在公证活动中和外所进行的具有职业特点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精神活动的总和。公证文化主要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公证员行为的一系列公证心理、公证道德、公证意识、公证理念、公证思想、公证规则等文化要素。简而言之一句话就是公证员的综合素质。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公证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对公证活动的健康运行,对公证人员的行为道德状况,对整个公证公信力的构建和提高,对法治化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公证员是公信力的化身,就其一般社会意义而言,他是社会公平、公开、公正的象征。公证员作为公证文化的主体,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公证文化的发展方向和公信力的高低。促进公证公信力,提升公证形象,就必须加强公证文化建设,不断丰富文化建设的载体和内容,以文化建设引领公证工作,在潜移默化中陶冶公证人员的道德修养,增强公证人员的职业能力,确立公证人员的价值理念。
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根本。能否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事关公信力。真实和合法,不仅需要人们理性和良知,还需要优秀合理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还需要评判和执行这些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的机构和体制,而且更需要有高素质的公证员去评判和执行这些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公证活动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公证文化作用整个公证活动的全过程。一种合理的、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理念的公证文化,必然会对公证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使公证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最大的维护,反之则否。现阶段创建公证文化建设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培育公证员积极向上的理想信念、奋发有为的价值取向、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精湛娴熟的公证技巧、勤勉敬业的公证精神,营造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文明健康、和谐相处、公正高效、不断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增强职业荣誉感、促进职业的顺利发展
公证员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性格特点,选择相应的工作岗位和业务,就会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业绩,以期达到目标价值的最大化,增强工作满意度,降低职业倦怠感、压抑感,提高幸福感和荣誉感。
三>、提高人际交往能力,积极适应社会变化
公证员在工作中需要面对社会的全部人员,三教九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人际关系异常复杂,学习人际交往的技巧,提高人际交往能力,这对公证员积极适应社会是有帮助的,尊重他人、待人真诚;重视良好形象的建立;主动热情;善意赞美他人;善于归纳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点;正确地对待评价。
四>、劳逸结合,避免心理疲劳
公证员工作繁忙,家务繁重,人际关系复杂,经常会感到浑身乏力、提不起精神,产生心理疲劳,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心身疾病,凡事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尽力不为,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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