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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交给债权人,可以起到抵押的作用吗?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在日常生活和公证接待咨询中,许多债务人认为在债务成立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只要是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这就算是以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债权人了,如果在自己不能履行债务时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对自己作押的房屋进行债权变现。而作为债权人这一方,也会认为债务人的房产证在自己的手里,自己的债权有了保障。这种理解,在平常生活中常常见到,其实这是对房产抵押的错误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以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所谓的抵押权只有在抵押人将房屋进行抵押登记后才成立,也只有在抵押权成立后,债权人的债权才真正意义上有了保障。所以,许多人理解只要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就算是进行债务抵押的认识,是根本错误的。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蒋克明

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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