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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证的不解之缘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4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槐花飘香的五月,我满怀信心地再次步入公证处,转眼将近三个月了。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对公证有了新的认识与感悟,更加热爱公证这一法律职业。

众所周知,进入公证队伍的门槛之一是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之路是一条充满荆刺且艰辛又漫长之路,当然也苦中有乐,乐中有苦。司考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考试,更是对人的意志的一种考验;它不仅需要付出汗水的努力,更需要一份执著的精神支撑下去。如果没有一份执著的信念,很难在司考之路上走下去。司考是对人的一种磨练。在司考之路上,说实话我也曾抱怨过,认为是司法部对学习法律,渴望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的一种折磨。但由于心中有着一份执著,一份对法律职业追求的信念,所以,我坚持下来了,在二O一一年以400分的成绩通过司考,二O一二年三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我深知,仅仅经历了司考的磨练是远远不够的,今后仍需要不断的学习新近出台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公证方面的;仍需要不断的在公证工作中学习、消化所学的知识。不仅要汲取书本知识,更要学习实践知识,积累实践经验。

这三个月以来,常在接待大厅接待当事人的咨询,对接待方面有着一些感想,下面就接待工作略谈以下几点总结。

一、接待当事人需要耐心的倾听,倾听是热情服务的一种表现。只有耐心地倾听,当事人才能倾诉出真实想法,以了解其办证的目的,选择正确的公证事项,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一位张老太与孙子一起生活,想把其合法所有的房产给孙子。如果她迫不及待地想把房产过户到孙子名下,以断其子女对该房产的念想,使孙子放心,则适用赠与公证;如果现在就给孙子,但怕其子女知道而不孝,也怕孙子得到房产后变心而对其不好,则遗嘱公证最有利于保护张老太的权益。

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当事人的咨询。例如对不太懂得法律的当事人讲解遗嘱公证与赠与公证二者的区别及法律效果,就需要用他们听得懂的话语去解析法言法语,当他们听明白了才能自愿地选择出正确的公证事项,更好地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的作用。

三、一次性全面地告知当事人申办公证所需提交的公证材料及相关事宜。不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试想一会儿要求补充这材料,一会儿要补充那材料,当事人将有怎样想法,可想而知。告知程序是公证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且贯穿整个公证程序之中。不告知或没有全面告知都是违反公证程序,告知是当事人知情权的有力保障,是公证预防纠纷的基础,是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

顺便在此就告知提出一点小小设想:在各类公证告知书中,将某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告知,用某些方式着重突显出来。以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为例,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不得作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凭证,买卖双方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将这一告知内容用黑体或加粗等方式使之在房屋买卖合同告知书的众多内容中更加显现出来。

四、接待当事人咨询,即便是关于诉讼打官司等方面的,如果当事人说:“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方面的,但咨询你们公证处也可以吧?”之类的话,也应该给予热情的解答,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仔细地告知,详细地讲解,直到当事人听清楚、弄明白。公证也是法律服务行业,解答法律咨询是提升公证法律服务能力的一方面,也能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何乐而不为?

在这三个月的工作中,视野更加开阔了,也遇到不少法律问题需要用心钻研。一个当事人的咨询至少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每当我熟练地运用法律解答了有关公证事宜或宣传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当事人脸上绽放出微笑时,我心中随之涌出一份喜悦,感觉自己是个对社会有用之人,在公证领域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更深地领悟了公证的价值,深信选择公证放弃律师一定是个正确的选择,更加坚定从事公证事业的信念。这也许就是我与公证的不解之缘吧。

今后的工作中还肯定会出现更多的新的、复杂的问题,我深感踏入公证领域,就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再努力,不能有半点松懈思想。不仅会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学习,更会注重思想素质的提高。在公证工作中多一份热情,少一份抱怨,做好当前本职工作。保持着为公证当事人服务的积极热情,凭着自己对公证事业的热爱投身于公证领域,努力提升公证服务质量。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殷玉昌

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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