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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让你大胆往前走”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和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证据在人们处理各种事物过程中越来越显著,民事主体之间因各种各样矛盾和利益发生冲突而产生纠纷也日益增多。虽然一部分纠纷通过协商、调解得到解决,但也有一部分纠纷因协商、调解不成而不得不走上诉讼之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活动中申请人自身的举证责任尤其重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遇到就因举证不成或举证不充分常常给申请人造成败诉,从而使一部分受害者在维权的路上“望而却步”。
为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容易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国家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我市扬子街道居民许阿姨在前几年的“大滁城”建设拆迁中分得二套住房,因为女儿不在本地工作,其中一套住房一直闲着,于是便萌发了出租房屋的想法,通过中介她很快认识了一对李姓夫妇,并与他们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租赁费为每月1100元;房屋租金按月支付;租赁期限为三年。一年后,李姓夫妻未再按照协议的规定向许阿姨支付房屋租金,许阿姨多次上门想主动收取,但出租房屋的门却始终锁着,打电话也无人接听。许阿姨透过窗户看到屋内的家具等设施仍样样齐全,她一直苦等了几个月,承租者也无任何音信。许阿姨有心将房屋收回重新出租,但苦于无法与李姓夫妻解除合同。眼见李姓夫妻已欠下了五个月的租金未付,若任其下去,自己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若强行打开房门,收回房屋,又担心李姓夫妻会以屋内的东西丢失、或受到损坏,将自己告上法庭。后经朋友指点,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相关人员对出租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摄像,然后将屋中物品移到别处妥善保管起来。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既维护了许阿姨的合法权益,又解除了许阿姨的后顾之忧,使其放心大胆地“向前走”,重新将房产出租获取相应效益。
以上这一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就是典型的一起证据保全公证。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如上文所述的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例如,房屋装修到期没按时交工,网上看到未经自己许可而刊登的自己的照片……这些时常发生在生活中的事不仅让人烦心不已,而且人们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不敢迈出维权的步伐,从而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知证据对于人们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何等地重要。
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证据”,但是如何才能成为合法有效而被采纳地证据,才是最重要的。证据保全公证为人们解决了这一难题,成为维护人们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从而使权益受损者在维权的路上放心大胆迈步前行。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袁向阳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