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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件涉外公证的办理
案情介绍:公证申请人张女士现在深圳工作,因要到波兰探亲,需办理其已婚公证。张女士委托代理人韩某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为张女士办理公证手续,同时带来了张女士的委托书和结婚证原件,因公证书的使用地是波兰,根据波兰外交部门的要求公证书必须以直接公证的形式出具。
对于此项公证能否由代理人申办,公证处内部出现二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项公证涉及人身关系不能委托,必须由公证申请人张女士到公证处亲自申办;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证事项是证明结婚的事实,可以由委托人代理申办。我是该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本人认为此项公证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章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综上的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已婚公证不能委托;其二、该公证事项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
本人在办理该项公证时做了如下核实:一、对委托书内容向张女士以手机通话和短信的方式进行核实;二、要求代理人韩某在本处对所出示的张女士的《结婚证》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三、通过114查号台联系到出具其《结婚证》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查询,证实张女士所持的结婚证是该登记处所发,之后无其他婚姻登记记录。
最后,依照办证程序为张女士出具了已婚公证书。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刘雪青
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