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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房担保行骗,公证把关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0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滁州许某系一某食品批发公司经营户,但近年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便心生贪念,意以租用的门面房为担保,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欲骗取南京江宁某饮料公司饮料对外销售。

南京公司出于谨慎要求将合同进行公证,我处承办公证员要求许某出示产权证件,许某讲搬家时不知放到哪里了,公证员于是告知可以到房产局查询档案,许某一听慌了,又改称办房产证,其手续太繁一直没去办,公证员又要求其出示购房合同与发票,许某仍支支吾吾,并认为公证员有意为难,并借机溜走了。

事后南京公司销售员再次来到公证处,告知许某的房产是租借而来,感谢公证处为他们避免了一场风险。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0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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