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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学习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形象,树立公证权威,司法部近日印发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我处立即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进行学习立争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名公证员,针对通知中的“五不准”逐一对照学习。

通过学习,大家认为“五不准”中有两点是针对涉及不动产处分公证的。今后一定要按照要求“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原则告知当事人,不得办理一次性全委托授权公证,特别是不再办理“受托人代收房款”等内容的公证,不再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以上规定虽然可能使有些人办理不动产委托“麻烦”了不少,但却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针对“五不准”中其它关于认真审核当事人身份,关于不再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关于不准未经实质审查而以签名属实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出具公证书等要求也都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比照反思。

会后,我处要求即日起,全体公证员要严格遵守“五不准”不松口子,同时要深刻认识“严管就是厚爱”,要审慎受理每一项公证业务,依法规范服务,完善便民措施,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百姓权益而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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